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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Pay VirtuOZ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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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务/公开要约

公开合同(要约)

发布日期:2025年4月14日 · 阿斯塔纳

1. 一般规定

1.1. 本公开协议(“协议”)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EvoPay”(“运营方”)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注册后,向不特定多数自然人及法人(“用户”)发出的正式要约(报价),邀请其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协议。

1.2. 本协议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分则)第387条构成公开合同,并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389条构成加入合同。

1.3. 运营方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注册的 EvoPay LLP。服务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提供,包括支付服务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AML/CFT)相关要求。有关运营方状态、许可及监管的最新信息载于运营方文件、注册流程中,并可应支持请求提供。用户须在接受前予以审阅。

1.4. VirtuOZ 平台(“平台”)是软硬件综合系统,运营方通过其以电子形式提供支付及托管(escrow)服务。

1.5. 对本要约的接受是指用户完成:在平台上注册账户、身份核验(KYC)以及首次使用平台服务。接受即表示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396条完全且无条件接受全部条款。

1.6. 协议自接受时订立,并无限期有效,直至按本文规定终止。

2. 术语与定义

2.1. 本协议使用下列术语:

  • “平台” — VirtuOZ 软硬件综合系统,可通过网页及其他界面访问,提供支付操作及托管服务。
  • “电子钱包”(“钱包”) — 用户在平台上的电子支付工具,用于核算运营方的金钱义务并进行支付操作。
  • “电子货币” — 运营方以电子形式承担的金钱义务,按适用法律及产品规定的范围与方式记入用户钱包。
  • “托管账户” — 平台上的专项账簿,资金在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前有条件地存放于其中。
  • “托管人” — 将资金存入托管账户的用户。
  • “受益人” — 为其利益存放资金、并在支付条件成就时可以收取资金的用户。
  • “KYC” — 依据哈萨克斯坦 AML/CFT 法律对用户进行的身份核验。
  • “交易” — 在平台上转移、入账、扣款或存放资金的操作。
  • “个人账户” — 用户在平台上的个人专区。
  • “费率” — 运营方在平台上公布的费用,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协议标的

3.1. 运营方提供平台访问及下列服务:开立与维护钱包;受理、核算与支付资金;支付操作(转账、付款);托管——在条件满足前有条件存放资金;信息服务(历史记录、通知)。

3.2. 用户须遵守本协议,并按费率支付运营方服务费用。

3.3. 服务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适用法律提供,包括支付服务及 AML/CFT 要求。

4. 注册与身份识别

4.1. 为使用服务,用户须以准确的个人数据、凭证及联系方式确认(电话和/或电子邮件)进行注册。

4.2. 注册后,用户须按产品及 AML/CFT 法律要求完成 KYC。身份识别级别可包括简化、完整及强化尽职调查(EDD)。可用操作与限额取决于核验级别,并在柜面显示。

4.3. 对法人,将核验注册数据、创始人、受益所有人及代表。

4.4. 运营方可要求补充有关身份、资金来源及操作目的的文件。

4.5. 若数据不可靠,或有理由认为平台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运营方可拒绝注册或限制账户功能。

5. 钱包与支付操作

5.1. 身份识别完成后,为用户开立钱包。基础货币为哈萨克斯坦坚戈(KZT)。其他货币——如产品可用且适用规则允许;条款在柜面显示。

5.2. 钱包充值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卡(在可用时);支付终端及产品中启用的其他渠道;自其他用户转账。

5.3. 提现至用户银行账户,或以平台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5.4. 限额取决于身份识别级别,并在费率和/或柜面公布。简化识别适用适用限额(包括在适用时基于 MCI 的限额)。

5.5. 资金在银行或支付渠道确认后,按产品与合作伙伴规定的时限记入钱包。

5.6. 资金不足的操作将自动拒绝。

6. 托管服务

6.1. 托管由运营方作为在托管账户中有条件存放资金提供,直至托管人与受益人约定的条件成就。

6.2. 流程:

  1. 各方在平台上确定标的、金额、期限及支付/退款条件。
  2. 托管人将资金转入托管账户;在出现支付或退款事由前,资金对各方不可用。
  3. 在确认履约后,运营方向受益人支付(扣除适用费用,如有)。
  4. 在出现退款事由时,运营方向托管人退还资金(扣除适用费用,如有)。

6.3. 履约可由托管人在柜面确认;在无异议时按产品规则自动确认;或在争议中由运营方根据各方材料作出确认。

6.4. 运营方不是托管人与受益人之间交易的当事人,不对交易项下商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承担责任。

6.5. 运营方可依据主管机关或法院的命令,或在有合理怀疑存在欺诈或洗钱时,冻结托管账户中的资金。

6.6. 托管最长持有期限为 180 个日历日,除非另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期限届满后,未领取资金退还托管人。

7. 托管争议

7.1. 各方意见不一致时,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尝试通过平台解决争议。

7.2. 发起方在柜面提交附证据的主张。

7.3. 运营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可要求补充文件。

7.4. 运营方可:向受益人支付;向托管人退款;或在无法依据文件作出决定时,将各方转介调解或法院。

7.5. 运营方的决定不剥夺各方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8. 费率

8.1. 运营方报酬由平台上公布的费率确定。

8.2. 运营方可通过在平台上公布和/或电子邮件通知,至少提前 15 个日历日通知用户后变更费率。

8.3. 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服务,即表示接受新费率。

8.4. 若费率及交易条款有规定,托管费用从支付或退款金额中扣除。

8.5. 结算以 KZT 进行,除非另有约定。

9. 运营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运营方须:保持平台运行(计划维护及不可抗力除外);按适用规则核算并保障用户资金;保护个人数据;就操作及重大变更进行告知;在协议时限内处理请求;遵守 AML/CFT;按法律要求的期限保存操作记录(不少于 5 年)。

9.2. 运营方可:在本协议或法律规定事由存在时暂停或限制服务;为 KYC 及监测要求文件;按本文规定变更平台功能及协议条款;在有合理怀疑存在非法活动时拒绝操作;依据主管机关命令冻结账户。

10. 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10.1. 用户须:提供准确数据并保持更新;不共享凭证;合法使用平台;按费率支付费用;报告未经授权的访问;保护其设备安全;遵守本协议及哈萨克斯坦法律。

10.2. 用户可:在其身份识别级别内使用服务;获取有关操作及状态的信息;联系运营方;按第 15 节终止本协议。

11. AML/CFT

11.1. 运营方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维持内部 AML/CFT 控制。

11.2. 应要求,用户提供有关资金来源、关系目的及受益所有人(对法人)的信息。

11.3. 运营方可延迟可疑操作以供审查;向主管机关报告;依据命令冻结资金;若平台被用于非法目的则终止协议。

11.4. 运营方对照适用制裁名单筛查用户。

11.5. 客户及交易记录在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 5 年,除非法律要求更长期限。

12. 限制、暂停与冻结

12.1. 在下列情形,运营方可暂停服务、限制钱包或冻结账户:违反协议;虚假数据;涉嫌欺诈或 AML/CFT 风险;机关或法院命令;未经授权的访问尝试;禁止活动;拒绝重新身份识别。

12.2. 运营方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暂停或冻结,除非通知将与 AML/CFT 要求冲突。

12.3. 在事由消除后和/或经运营方决定,解除冻结。

13. 责任

13.1. 各方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承担责任。

13.2. 运营方对因不当履行资金转移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以操作金额为限;对其过错造成的数据丢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对其过错造成的个人数据保密违规承担责任。

13.3. 运营方不对下列事项负责:用户共享凭证;银行、支付网络或服务商的行为;托管人与受益人之间交易标的的质量;不可抗力;法律要求的行为;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13.4. 运营方的累计责任限于用户在引起索赔事件前 12 个月内已支付的费用。

13.5. 用户对其数据准确性、凭证安全以及使用其账户进行的操作负责。

14. 个人数据与保密

14.1. 个人数据依据哈萨克斯坦个人数据法律处理。

14.2. 数据处理目的为履行协议、遵守 AML/CFT、保障平台安全及改进服务。

14.3. 运营方采取组织与技术保护措施。

14.4. 向第三方披露——经用户同意、依据法律或主管请求,或为履行协议所需的最小范围(银行、支付合作伙伴、承包商)。

14.5. 跨境传输——仅在有法律依据且为提供服务所必要时进行。

15. 期限、变更与终止

15.1. 协议自接受起无限期有效。

15.2. 运营方可通过在平台上发布新版本,至少提前 15 个日历日通知后修订协议。

15.3. 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即表示接受新版本。

15.4. 用户可通过柜面至少提前 30 个日历日通知终止,须先关闭未结托管交易并提取钱包余额。

15.5. 运营方可因系统性违约、非法使用、主管机关命令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协议。

15.6. 终止时,钱包余额(扣除未付费用)在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

15.7. 终止不免除终止前产生的义务。

16. 知识产权

16.1. 平台权利归运营方或其许可方所有。

16.2. 用户在协议期限内获得非独占的平台使用权。

16.3. 禁止复制、修改、反编译及对平台进行逆向工程。

17. 不可抗力

17.1. 各方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履行免除责任。

17.2.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罢工、使履行不可能的强制性规则,以及超出运营方控制的支付或电信系统故障。

17.3. 受影响方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18. 索赔与争议

18.1. 索赔通过柜面、电子邮件或运营方邮寄地址发送。

18.2. 运营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更多信息,期限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

18.3. 若诉前解决失败,争议由运营方所在地法院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审理。

18.4. 个人用户亦可按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

19. 最终条款

19.1. 协议以俄文和哈萨克文拟定。如有歧义,以俄文文本为准。

19.2. 协议未涵盖事项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

19.3. 某一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

19.4. 通知通过柜面、电子邮件或挂号信发送。

19.5. 接受要约即确认用户已阅读并接受协议条款。

20. 运营方详情

  • 名称: EvoPay LLP
  • BIN: 240440034473
  • KBe: 17
  • IIK: KZ37914032203KZ025AZ
  • 货币: KZT
  • 银行: Bereke Bank JSC (SB Lesha Bank LLC (Public))
  • 分行: Bereke Bank JSC (SB Lesha Bank LLC (Public)) 阿特劳州分行
  • BIC: BRKEKZ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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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

EvoPay LLP 系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取得许可并接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我们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监督下运营,并遵守国家标准,包括反洗钱(AML)与反恐怖融资(CFT)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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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商标归各自权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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